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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融资租赁业出台相关法律指导意见

2011-12-08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3

    11月30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天津高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落实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指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是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闯、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做了发言。天津市相关金融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主持了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