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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

2014-09-29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69

     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特殊的年代,出于特殊的目的,以特殊的企业形式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
特殊的年代——20世纪80年代初期,整个国民经济非常困难,企业的装备十分落后,社会的物资异常匮乏,市场供应紧张,资金极度短缺,在引入融资租赁的前一年(1980年),我国的外汇储备竟然为—12.96亿美元。
      特殊的目的——引进外汇资金,用于购买国外的先进适用的设备,支持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特殊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外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主要由中方在国内寻找业务。
      特殊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此之前,我国几乎无人知晓融资租赁为何物。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一)高速成长(1981年4月至1987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当时我国还没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和国际不接轨,但境外的投资人仍然蜂拥而来,国内合作伙伴的响应也非常积极。
                 
                                             图4,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归还租金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劳。政府部门列入计划的租赁项目,肯定是安全可靠的项目。
      根据对1987年底成立的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1987年底累计引进外资17.9亿美元,没有不良债权发生。外方股东中不乏世界级的银行和商社,例如来自日本的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来自美国的GATX;来自德国的德累斯登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来自法国的巴黎巴银行;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商业银行等。
 
    (二)行业整顿(1988年至1998年)

     1988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
由于体制转换的原因,很快出现了全行业性的租金拖欠,当时的24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总额达3亿美元。
      在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1998年8月18日,会长宣布,经过10年的努力租金拖欠问题已得到解决。
尽管如此,在行业处于整顿的10年间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10年间新设立了14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完成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46亿美元。
 
    (三)法制建设(1999年至2003年)

      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
    (1)《合同法》(1999年9月15日生效);
    (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
    (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后经修改(2007年1月23日发布);
    (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发布),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发布);
    (5)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中。
 
    (四)恢复活力(2004年以后)

      国际金融公司在1996年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中,提出中国的租赁业迫切需要恢复活力。2004年以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恢复活力时期。
    (1)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开放: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GE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
    (2)内资融资租赁的试点: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
    (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