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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进行到第五稿

2012-12-17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7

 

监管、法律、税收和会计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其中法律对于维护融资租赁行业的正常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保驾护航作用重大。2008年以来涉及融资租赁的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提升,2008860件,20091886件,2011年上升至2800余件。2011年至今,受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影响,反映在融资租赁企业当中的纠纷也出现了较高增长。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但是,众多案件涉及融资租赁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8,有消息称“融资租赁法”将重新列入新一届的人大立法规划。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目前司法解释稿已经进行到第五稿。

据了解,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先后赴上海、天津和内蒙古等地、开展了审理融资租赁纠纷和起草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调研。据介绍,虽然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司法实践中,从提供融资这一实质性的目的出发,将融资租赁整体作为金融产业考虑。宋晓明认为,相对于传统金融业,融资租赁等经过非传统融资渠道的金融产业,除了具有市场化程度较高、业务创新能力较强的特点外,受监管的程度相对较弱。而融资租赁纠纷当中,一部分是随着融资租赁交易的增长而必然出现的。例如,租赁物瑕疵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承租人欠租金等等。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规定,尤其是责任和效率规范缺失导致的风险。在这两类纠纷中前一个是司法审计工作要解决的,后一个是金融审判工作要格外关注的问题。

调研中发现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关注的重点,有在承租人欠租租金的情况下,立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解除合同、要求全部租金、赔偿损失等各类救济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问题;还有由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还不够熟悉,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在对特定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时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问题,客观上限制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正常进行,这些都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