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营改增试点添补四条减税政策

2013-05-07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补充出台了四条减税政策,对部分之前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税负加重的情况给予了安排。

不过,针对试点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加重、存量资产不可抵扣等问题,该通知并没有相应规定。

第一条是针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试点企业。此项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是关于试点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政策明确他们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3%的征收率;一经选择,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三条明确,“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第四条,针对试点的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在试点前,购有或自制有供租赁的有形动产,这些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涉及到很多企业反映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的问题。按照此前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试点后是不能抵扣的。

经营租赁服务,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
  陈志坚指出,不动产租赁包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上海政策允许融资租赁有税收返还政策,相较而言经营租赁的税负则比较重。这项政策的出台,允许企业进行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对符合条件经营租赁服务企业,是一项减税措施;不过,若碰上强势客户,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其税负减免程度可能会打折扣。

王骏认为,这项政策,为解决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同时,他还指出,业内曾建议针对存量资产,在试点前进行综合盘点,得出能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然后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抵扣这部分税款。

不过,也有业内专业人士指出,由于交通运输企业涉及到的存量资产规模很大,而且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若按存量计算分阶段抵扣,牵涉到国税和地税协调,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