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发债、借款、资产证券化融资
2015-08-18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8
国务院法制办8月1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征询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放贷”、“贷款”、“贷”或类似字样。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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