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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启动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

2016-04-22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8

 

    市商务委、市国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市商务委 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 
    据介绍,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商务部、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了《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4月1日起,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为落实该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启动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 
    根据申报程序,天津市自贸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须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下发批复文件,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申报企业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注册资金实缴到位17000万元。  
    《通知》中指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要服务于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促进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