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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又一重大利好!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用试点启动

2018-05-29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22

 

    2018年5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字〔2018〕11号)。通知指出,5月25日起,北京、上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应用试点。

    这是融资租赁业的又一重大利好政策,从2005年开始,业内就一直在呼吁租赁物统一登记制度,时隔十三年,这一制度终于落地!租赁圈经典重复融资案件福州千帆将不再重演!

    很多小伙伴问我,融资租赁物办理抵押的规定到底在哪里?请看——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

    2015年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