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6条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可有效服务中小企业
2012-08-03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反映的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
会议提出,要在铁路、市政、能源、电信、金融、卫生、教育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及时跟踪细则实施情况及效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可操作性;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会议指出,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印发实施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着眼于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制定出台了42项“新36条”的实施细则。
通过此次会议,我们似乎看到了中小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有可喜的转变,相比起传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的模式在这一方面则有着独特的优势,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
1.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既包括设备价款,又包括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于租赁费可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因此,与一次购买设备相比,它的现金支付压力要小得多。
2.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租赁物为担保,不需其他资产作抵押,也不需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省去了大量的担保费用。
3.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是一条融资的捷径,而且它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为租赁项目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使企业在租赁前期降低所得税费用,延迟纳税,并为企业调结构、产业升级提供便利。如果租赁资产是出租方从国外租入后再转租给中小企业,则中小企业还可享受他国税收优惠,有效地降低租金水平,规避他国出口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