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应实实在在回归实体经济
2014-09-24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1
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界的热词之一,经过几年爆发式的增长,目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已经达到1500多家,今年资产规模将达到3万亿元。然而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良莠不齐的现象也为人所诟病。发挥融资租赁配置资源的特长,加强业务专业化、推进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为业内的主流声音。这也是近期在厦门召开的“租赁投融资与实体经济发展专题论坛”嘉宾的呼声。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胡国财认为,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指导意见》指出,融资租赁生产性服务业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是引领产业向价值高端提升的重要举措。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是产融结合的完美体现,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大有可为。
胡国财提出,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小业务应该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方向。融资租赁企业应找准行业定位,做专、做强、做大,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不断创新业务产品,走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同时要加强行业合作,避免同质化竞争。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业务规模、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他强调,融资租赁应当拓展业务领域,服务国家经济发展。要把握机遇,充分发挥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中配置资源的优势,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推进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明显。《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3月1日生效,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特别是有关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需求给予了必要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后受到了各方的好评,并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充分肯定。刘竹梅强调司法解释发布实施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当前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热衷于房地产或者权利(如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租赁,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在判断此种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而是否适用融资租赁的规则去判断合同效力而言,人民法院还是强调融资租赁一定要回归到融资租赁《合同法》的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融资租赁要回归到物的本身,由此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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