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2014-10-14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75
(一)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二)租赁形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