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函代完善

2013-03-25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4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的不足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立法和实践经验不足,致使在航运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尚属空白,关于光船租赁合同的规定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缺乏充分的依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同于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新型合同关系。尽管有人提出,按照类比推理这一原理,可以将光租合同的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但考虑到这两类合同性质和特征上的差异,运用类比推理原理显得非常牵强。

其二,我国现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状况助长了航运界和司法界某种程度上的概念混淆。在我国现有海商海事立法中,没有任何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实践中都是参照适用光船租赁合同的规定,更使得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船舶融资租赁以光船租赁合同为其表现形式,忽视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独有特性,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

其三,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对船舶融资租赁权、承租人所有权期待权等保护不足,增大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