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公告
2013-03-25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20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或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总包方(以下简称“总包方”)合作,采取由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对租赁公司就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余值回购担保,或通过总包方采用以上模式向最终用户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销售产品并提供余值回购担保,由公司再对总包方提供相应的本公司产品的余值回购担保。
在本担保议案批准日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余值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书。
本议案中所提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共有两种模式,分别如下:
公司直接通过租赁公司实现销售,对客户提供余值担保,并由客户对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本方式业务模式如下:
①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③租赁,分期收款杭锅股份 租赁公司 客户(供应商) (承租人)②买卖④交货、安装、售后,承租人向杭锅集团提供反担保由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出租人)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 17%增值税率的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同时与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二)公司通过总包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实现销售,对总包方提供余值回购担保在该模式下,公司将设备销售给总包方,并根据公司与总包方间合同约定时点收款并发货。总包方通过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总包方将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最终用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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