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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营改增”之困惑

2013-09-13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7

 

    第一个困惑在于,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就会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两倍多。

    第二个困惑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的本意,据了解,很多租赁公司为此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第三个困惑在于,虽然有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因为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出的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