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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批准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

2012-07-09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7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现就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试点工作要求:(一)建立工作机制。(二)加强准入管理。(三)规范经营行为。(四)健全监管制度。